温馨提示:您当前访问的是网站历史快照备份,我们不保证信息内容的准确性,敬请知悉!

《温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19  信息来源:浙江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表彰长期传统工艺美术创作、技艺精湛、成绩显著的人员,促进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温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严格评选、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制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中华民族文化,有良好艺德。

(二)是温州市人民政府评定优秀传统工艺美术品类的代表传承人之一或是大型工艺品生产企业主要创作人,并连续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5年以上(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且具有高、中专学历;

(三)技艺精湛,能掌握本专业技艺设计、制作等过程。共有2件以上作品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工艺美术行业协(学)会主办的全国性、全省性工艺美术作品评审银奖以上,或获得本市工艺美术作品评审金奖,或被市级以上博物馆收藏;

(四)能系统总结本专业技艺创新理论,并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

(五)热心技艺传承,在培养本专业青年接班人方面成绩显著,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与知名度

(六)符合下列条件二项以上者,可允许破格推荐:

1、是温州市优秀传统工艺美术品类代表传人或坚持从事本专业创作30年以上;

2、艺术大专院校毕业,并连续从事本专业创作10年以上(本科毕业者为8年以上);

3、共有2件以上作品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工艺美术行业协(学)会主办的全国性、全省性工艺美术作品评审金奖,或被省级以上博物馆收藏,或作为省政府、国家礼品;

4、为推动温州市工艺美术传承发展做出显著贡献,并得到业内公认。破格推荐的人数不超过总推荐人数的20%。

第五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人员提出申报,应提交以下资料:

1、规定的申报表格;

2、申报者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经历、学历、荣誉称号等相关资料证明(复印件);

3、作品获奖证明(复印件);

4、代表本人业绩和水平的作品实样2—3件(特殊情况除外)及作品介绍;

5、其他相关资料。书面材料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六条 申报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县(市、区)经贸局提出申报,县(市、区)经贸局初审后报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市级单位的人员经所属单位初审后报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申报资料经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资格审查和汇总后,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递交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七条 设立温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1—15名委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评审委员会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从温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专家库由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文化艺术部门、市工艺美术协会、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艺术院校教师及工艺美术行业专家等组成,成员定期调整。

第八条 评审办法

(一)出席评审会的评委不得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会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二)评审结果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

(三)“温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授予,并统一制发证书。

获得“温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者优先推荐参评下一届“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

第九条 获得“温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事迹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违背从艺道德,在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工作人员在“温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工作中,违反《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温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经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334号(杭州工艺美术博物馆南门4楼)

电话:0571-87816702  传真:0571-87819823  邮箱:zjaca@163.com

微信公众号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