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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9-10-07  信息来源:浙江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第一条 为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繁荣与发展,根据《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对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及评审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必须属于国家、省、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或应用国家、省、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技艺生产的具有较高艺术创新的优秀工艺美术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继承传统工艺美术基础上,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方面有所创新、突破,造型和整体效果有较高的美学价值和文化内涵,并具有健康、向上的时代精神的作品,其艺术效果和水平超过同类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作品。

(二)题材新颖,构思设计巧妙,整体性、形式感强,具有较强的造型美感。

(三)运用传统技艺或传统与现代新技术相结合的创新技艺,能应题、因材施艺,制作用工到位。使题材、用材、技艺在作品中能有机结合、恰到好处,使局部与整体美相结合,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四)创意性强,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情趣性。在技艺特色、材质选择和构图造型上得到完善和充分体现。

(五)能根据作品创作需要,做到精工细作和用工制作简洁相一致的关系,追求最完美的艺术效果。

(六)选材应符合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 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的申报者必须是独立完成设计、制作参评作品的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及个人。

第四条 杭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推荐至少30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具有工艺美术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专家组建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可以定期调整。

根据参评作品的主要品种,从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挑选至少11名专家,与工艺美术行业管理专家共15人一起组成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每次评审前组成。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委员不得少于13人。

第五条 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依照作品题材创意、构图造型、技艺特色与工艺创新、因材施艺等四个方面按百分制进行评分认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题材创意:通过构图造型、材质选择、技艺特色与工艺创新的互相联系来充分反映创意的内涵,占总分的30%。

(二)构图造型:通过造型美、整体性、形式感三要素体现作品的设计、艺术程度,占总分的30%。

(三)技艺特色与工艺创新:精湛的技术与工艺,能应题材施艺或采用新工艺、技术的,占总分的30%。

(四)因材施艺:材质与选题相匹配,使施艺能因材,恰到好处,占总分的10%。

第六条 对一些特定品种和作品,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分解比例和打分标准,报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设金奖和银奖。由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评分。评审标准达到八十分以上(含八十分)者,可评定为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金奖);不满八十分但达到七十五分以上(含七十五分)者,可评定为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银奖)。

第八条 为保证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的水平与质量,评审时不设定数量,宁缺勿滥。

第九条 申请评审“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的,应当提交作品及下列资料:

(一) 作品实样(大型作品不能提供实样的,申请者除提供必要的影像资料外,还须负责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观摩作品实物)。

(二)填写规定的申请表格。

(三)申请者的资质资料。

(四)制作作品原材料的说明资料。

(五)已在国内外获奖的证明资料。

第十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者,可在申报期内向当地区县(市)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作品评审申请和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资料,经当地区、县(市)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推荐。

第十一条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和汇总。

第十二条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出席评审会议的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对参评作品独立评分;评审结果在市级报刊上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公示截止之日起三十天内处理完毕的评审结论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予以认定,并统一制发“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证标”。

“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可优先推荐参评“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

第十四条 对存在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暂不作评审结论,并向申报者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对经查实伪报精品设计制作者,除通报点名批评外,按照《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在审核、评审工作中,凡违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按照《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杭州市工艺美术精品的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提前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334号(杭州工艺美术博物馆南门4楼)

电话:0571-87816702  传真:0571-87819823  邮箱:zjac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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